主題名稱:個人與社會生活
單元名稱:甜蜜的家庭生活
壹、 主要概念
一、 家庭的組成
(一) 親屬關係
(二) 家庭類型
二、 家庭的功能
(一) 生育功能
(二) 保護與照顧功能
(三) 經濟功能
(四) 教育功能
三、 認識家庭衝突的類型
(一) 衝突的種類
(二) 處理衝突的方式
四、 現代家庭所面臨的問題
(一) 老人與幼兒的問題
(二) 離婚的問題
(三) 家庭暴力的問題

貳、 重點整理
一、 家庭的組成
(一)親屬關係
1. 配偶: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2. 血親:因為血緣和收養而產生親屬的關係
(1)直系血親:有血緣關係,「從己身所出,己身所從出」
(2)旁系血親:有血緣關係,沒有出生的直接關係
(3)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係,而是經由法律程序所承認的血親, 收養的子女其權利與義務如同親生子女
3. 姻親:因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依照「民法」的規定可分為:
(1)血親之配偶:如兒媳、女婿、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 嬸母、姑丈、姨丈
(2)配偶之血親:如夫之父母(公公、婆婆)、妻之父母(岳父、岳母)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如夫之嫂(妯娌)、妻之妹婿(連襟)
(二)家庭類型:隨著社會變遷,家庭也發展出各種組成型態
1. 一般家庭形態:依照組成成員不同:
(1)小家庭:又稱「核心家庭」,由一對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所組成
(2)折衷家庭:又稱「三代同堂」,由一對夫妻及其父母,與未婚子女所組成
(3)大家庭:又稱「聯合家庭」,由數個有血緣關係的小家庭所組成,除了「三代以上」的家庭成員,還有未婚或已婚的旁系血親同住
2. 新興家庭形態:因社會的變遷,產生新興或具有的特質的家庭形態
(1)單親家庭:由單一父親或是母親單獨扶養子女的家庭
(2)雙薪家庭:父親及母親都有工作並有收入
(3)頂客族:(Double Income No Kids)DINK,夫妻兩者都有工作及收入,但沒有子女
(4)不婚族:單身貴族,不想結婚或是沒有結婚的單身男子或女子
(5)外籍配偶:夫妻其中一人不是本國人,可能會因為彼此間的文化及生活差異而有社會適應及子女教養的問題
(6)隔代教養:因為家庭變故或父母到外地工作,無法照顧子女,由祖父母扮演代理父母的角色,扶養孫子女。
二、家庭的功能
(一)定義: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家庭功能的發揮,有助於社會穩定的 發展,並可減少社會問題發生。
(二)功能的種類:
1. 生育功能:
(1)生兒育女是家庭重要功能
(2)主要是要傳宗接代,延續社會的生命
2. 保護與照顧功能:
(1)讓家庭成員感到安全,尤其是面臨身體上的疾病或是心理上的挫折,有家人的陪伴與照顧,可以讓家庭成員度過難關
(2)子女年紀小時,接受父母的保護與照顧;父母年老時,子女應該保護照顧子女
3. 經濟功能:
1. 親屬監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 有工作能力的家庭成員需要工作賺錢,滿足家庭的食、衣、住、行、育、 樂各方面的需求
4. 教育功能:
1. 每個人的言語、行為、價值觀及生活習慣都深受家庭的影響
2. 從家庭中學習如何與他人相處並學習適應社會生活的知識及能力
(三)家庭功能降低或喪失
1. 對於不適任的父母:法院可以運用公權力剝奪或限制父母行使親權
2. 子女不奉養父母:子女不奉養父母,甚至棄養者,嚴重者還須擔負刑法 的遺棄罪
三、認識家庭衝突的類型
(一)原因:夫妻或親子間,難免會發生摩擦或發生爭執,甚至演變為衝突
(二)衝突的種類
1. 家務分工的衝突:家務該由誰負責或家務分工不公平而產生的家庭衝突
2. 價值觀與生活習慣的衝突:因為家人的個性及成長背景差異,而有不同的價值觀及生活習慣,而產生的家庭衝突
3. 經濟上的衝突:對金錢的看法不同或是因為經濟壓力而產生的衝突
(三)處理衝突的方式
1. 停一停->想一想->試一試->再試一試:在衝突產生時,不要急著在氣頭上時解決問題,要先冷靜下來,
2. 經營家庭:
(1)在共同的家庭中生活,彼此都需要充分的溝通和調整,才能降低衝突的發生,經營美好的家庭氣氛
(2)我們無法選擇出生在什麼樣的家庭,但只要願意用心付出,共同經營,都可以享有甜蜜的家庭生活

五、 現代家庭所面臨的問題
(一)老人與幼兒的問題:由於社會經濟型態(雙薪家庭)及家庭結構的改變,老人與小孩的照顧成為現代社會共通的問題。
1. 原因:人口高齡化和雙薪家庭的普及,使得老人的安養與幼兒的照顧成為許多家庭的難題
2. 政府的措施:政府規劃完善的社會福利政策,如:發放老人年金、鼓勵新建老人住宅與設置老人安養機構、規劃國民年金、發放幼兒教育津貼、提供父母育嬰假
(二)離婚的問題:
1. 原因:結婚是男女雙方願意共同組成家庭,生育下一代,但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最後選擇分居或離婚
2. 如何面對:對於父母的決定,子女可能無法理解,但可以尊重和體諒,以樂觀的態度面對家庭的變化,並學習經營自己未來的家庭生活
(三)家庭暴力的問題
1.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能是家庭中的任合成員
2. 面對家庭暴力時:可以循球的管道:警察單位、社會局、其他社會機構,也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3. 發現鄰居或是同學遭遇家庭暴力的問題時,應發揮道德勇氣,向相關單位檢舉或請求協助





參、 補充教材
一、有關民法的相關法律條文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 984 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者。二 與人通姦者。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第 1079 條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一 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二 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三 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擷取自網站http://www.nanhwa.gov.tw/new_page_9.htm
















二、親屬稱謂的中英對照表
親屬稱謂縮寫對照表
親類名稱(英文) 親類名稱(中文) 縮寫
father mother brother sister son daughter husband wife parent child sibling spouse 父親 母親 兄弟 姊妹 兒子 女兒 丈夫 太太 父母 小孩 兄弟姊妹 配偶 F M B Z S D H W P C G E




























例如,MBD代表母親的兄弟的女兒,FZS表示父親的姊妹的兒子。

例如,eB代表哥哥,yZ表示妹妹。



參考自Barnard and Good(1984)



三、親等稱謂表




























擷取自網站http://www.jiangjiun-house.gov.tw/top10.htm


五.生育率下降:
民國93年出生登記人數計21萬6千人,較上年減少4.7%,續創歷年新低; 新生人數如與民國80年代初期每年32萬餘人比較,已減少三分之一;粗出生率降至9.6‰,已屬世界上最低生育率國家之一。
六.家庭其他功能
社會安排功能:個人的種族、膚色或社會階級的決定,都取決於家庭;甚至個人興趣、價值觀、生活習慣都會受到家庭的影響
娛樂功能:家庭是從事休閒的重要場所,家人可以一起看電視、閱讀或旅遊
宗教功能:主要指祖先祭祀與神祇崇拜
七.親權:
父母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通稱為「親權」,也稱為「監護權」,是父母基於為人父母的地位,對子女的一種權利。
八.遺棄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第 293 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百元以 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 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5 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九.家庭暴力防治法
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十.家暴專線
『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是支24小時免付費的求助電話,只要民眾撥打這 支電話求助,專線系統就會為您將電話轉接到您所在位置當地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專業的工作人員提供各項線上諮詢服務。
十一.親權的剝奪
父母 ( 養父母 ) 對子女如未盡到教養、照顧、保護、監督等責任,親權將會因程度而有不同的制裁,其中親權的停止,為對父母最大的處罰,而且現有法律對停止親權有不同的規範,適用上因各情形而不同,原則上仍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
我們都知道,行使權利不得濫用,親權亦同,因此如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的親權,其最近親屬或親屬會議得予糾正,如糾正無效,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的全部或一部。
十二.保護令
(一)何謂保護令
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
2. 保護令種類: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二)保護令聲請人
1.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可聲請。
2.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得向其法院聲請。
3. 緊急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不得為聲請人。
(三)如何聲請保護令
1. 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2. 聲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應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向法院聲請。
3. 聲請通常保護令應填具「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聲請依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四)保護令審理程序
1.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無須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除有正當事由外,將會於四小時內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2. 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核發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3. 通常保護令:法院經開庭審理後核發。
(五)保護令內容
禁制令:禁止加害人對你或其它家人施暴。
禁制令:禁止加害人通話通信或其它騷擾的行為。
遷出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所。
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你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你經常出入的地點。
交付令:命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它有關你生活工作教育的必需用品。
暫時監護令:命加害人交付子女給你,使你暫時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禁止探視令:規定命加害人與子女面會方式或禁止加害人探視。
給付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租金、扶養費。
給付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它財物損害的費用。
治療令:命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給付令:命加害人負擔你的律師費用。
其它保護令:命令其它可以保護你或你家人的必要措施。
(六)保護令之有效期限
1. 暫時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 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2. 通常保護令:自核發起一年內有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七)違反保護令罪之罰責
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行、拘役
擷取自台北縣社會局網站http://www.sw.tpc.gov.tw/convenient/1_9_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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